EB-5為了吸引外資,創造就業機會,刺激美國經濟增長,美國政府于1990年在《美國移民法案》中創立了投資者移民項目,
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職業移民第五優先(第203(b)(5)條的8U.S.C.§1153(b)(5)款,又稱EB-5投資移民)。
簡單的說就是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。
EB-5投資移民申請條件
申請人年滿18周歲
投資50萬美金(TEA目標就業區)或100萬美元到美國的商業項目上
能夠提供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證明
為美國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機會
EB-5投資移民優勢
無商業背景、教育程度及語言要求
一人申請全家移民(配偶及未滿21周歲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)
申請人的資產不一定由申請人本身能力累積所得,贈與、繼承等方式均可
無移民監,只需每183天登陸一次美國即可
可選擇在美國任意地方居住
